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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来源:临港注册公司    发布日期:2018-09-21

申办对象资格,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通讯、照明设施及电子计算机管理设备等清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外的,由市交通局自收到规定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到市交通局领取《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8年4月18日第243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装箱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申办对象资格: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申请筹建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⑴ 申请报告;

  ⑵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 合资、合作意向书;

  ⑷ 资金来源说明;

  ⑸ 设备来源说明;

  ⑹ 场地来源说明;

  ⑺ 筹建负责人委托书。

  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 申请报告;

  (2) 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通讯、照明设施及电子计算机管理设备等清册;

  (3) 土地使用证明;

  (4) 场地、仓库平面布置图;

  (5) 资信证明;

  (6) 消防、环保部门证明;

  (7) 主要从业人员清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箱管人员、设备管理人员、财务<统计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等名册>)。

  办理程序:申请者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市交通局受理后报交通部审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外的,由市交通局自收到规定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经批准的,到市交通局领取《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8年4月18日第243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装箱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水运集字[1995]2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92年6月9日35号令)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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