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局备案。
一、填写注销申请表格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纳税人到税源管理部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传递卡》
二、取消防伪税控资格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上缴空白、作废专用发票
2.申报期注销:正常抄税--正常报税—正常申报—正常缴款--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税政法规股审批《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到信息中心授权修改金税卡时钟--在开票系统将金税卡时钟修改为次月的1日--再次抄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报税—到信息中心上缴金税卡、卡--注销月份增值税申报、缴款(若申报期已开具发票)
3.非申报期注销: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税政法规股审批《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到信息中心授权修改金税卡时钟--在开票系统将金税卡时钟修改为次月的1日--再次抄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报税--到信息中心上缴金税卡、卡--注销月份增值税申报、缴款
三、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若注销登记则跳过此环节)
1.办税服务厅受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四、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缴款
2.税务部门开展注销检查(一般纳税人由纳税评估科负责检查、小规模纳税人由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在查案件由稽查局负责检查)
3.办税服务厅清缴注销检查环节产生的税款
4.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5.办税服务厅清缴清算所得税额
6.税源管理部门收缴证件
7.征收管理股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作注销审批
8.办税服务厅根据注销审批意见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局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报表。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局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纳税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局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有接受税务局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局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局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局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局说明,以便税务局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局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纳税人有义务就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局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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